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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行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更献与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村民委员会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更献,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洛行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更献,男,汉族,1954年7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关林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北路原关林镇政府北院。法定代表人李智强,主任。委托的代理人王德礼,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关林洛钢路中段原关林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红卫,主任。委托的代理人王德礼,该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关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建军,村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喜,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行重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艺审 判 员  任海霞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冀雅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