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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宝占、种玉祥与种玉祥、枣庄博胜活性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占,种玉祥,枣庄博胜活性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周宝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明才,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然然,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种玉祥。被告:枣庄博胜活性钙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邹坞镇官庄村。法定代表人:种艳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占与被告种玉祥、枣庄博胜活性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宝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宝占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郭永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