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颜二成与李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二成,李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颜二成。被告李再。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二成与被告李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二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