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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近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阳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近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近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新路2号海关业务综合楼405室。被执行人:陈阳明,驾驶员。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近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陈阳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墩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270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