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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汪增辉与韩启国、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增辉,韩启国,陈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汪增辉。被执行人韩启国。被执行人陈志德。申请执行人汪增辉与被执行人韩启国、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增辉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已被处置,现无可供执行的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