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刘某某,住前郭县。被告高某某,住前郭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