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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刘某某,住前郭县。被告高某某,住前郭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