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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连威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威,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张连威,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张连威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保全费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