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连威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威,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张连威,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刘小平,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张连威诉被告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保全费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