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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柳禾明与侯军望、马小娟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禾明,侯军望,马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948号申请执行人柳禾明。被执行人侯军望。被执行人马小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军望、马小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军望、马小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军望、马小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军望、马小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