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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徐某乙,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孩徐某丙(2003年生)和徐某丁(2010年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示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乙辩称,我和原告是同村,相距不足百米,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并生有两个男孩。虽因小矛盾伤害到原告,我已认识到错误,恳请原告原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现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系同村,于2000年1月18日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3年生一男孩徐某丙、2010年生一男孩徐某丁。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承认其错误,并恳请原告原谅,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系同村,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两个男孩,虽因家庭矛盾被告伤害到原告,但尚不构成家庭暴力。同时,被告承认错误,恳请原告原谅,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洪勤审 判 员  张振静人民陪审员  程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耿红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