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训忠请求宣告胡文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训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公安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胡训忠.申请人胡训忠请求宣告胡文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训忠以被申请人胡文科于2008年3月17日凌晨3点左右离开工作单位,至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文科死亡。经查,胡文科,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公安县章庄铺镇肖家嘴村三组,有智障,与申请人胡训忠系父子关系。胡文科于2007年3月27日到斗湖堤镇大圣村酒厂打工,2008年3月17日凌晨3点左右从该酒厂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面寻找没有下落,现有6年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了寻找胡文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文科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公安县斗湖堤镇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公安县公安局章庄铺水陆派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文科于2008年3月17日出走后,虽然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申请人胡训忠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文科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文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