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荣友、计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荣友,计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荣友,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计春华(系李荣友之妻),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郧计生费征决字(2013)第03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荣友、计春华的存款(或合法收入)282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