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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永与董爱军、董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董爱军,董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韩永。委托代理人李风,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爱军。被告董玉玲。原告韩永诉被告董爱军、董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爱军、董玉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8日、10月24日,被告董爱军分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爱军、董玉玲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4月28日,被告董爱军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0月24日,被告董爱军又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5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该三笔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欠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爱军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款凭证向被告董爱军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董爱军向其借款100000元,故借款本金按100000元计。另10000元借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爱军借款未还的行为不当,应负返还责任。被告董玉玲作为被告董爱军的配偶,应对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董爱军、董玉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爱军、董玉玲返还原告韩永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325元,两被告负担3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