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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与文灼仟、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文灼仟,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84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负责人:冯凯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灼仟,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被告: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2859、2861、2863、2865号商铺(蓝溪枫景家园)。法定代表人:梁全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二、三、四、五层。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丽妍,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文灼仟、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起诉认为,2015年1月12日14时10分,被告文灼仟驾驶被告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C×××××重型专项作业车,由滨江大道往五洞村方向行驶至原告门前路段时,因倒车与原告的楼房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楼房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文灼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原告楼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损失价值为13650元,原告因此支付了鉴定费810元。被告文灼仟驾驶被告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在事故后,并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文灼仟、被告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财产损失13650元、物损价格鉴定费810元,合计1446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定于2015年6月16日前支付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保险金1365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开户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帐号80×××54)。二、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放弃要求被告文灼仟、珠海市冠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62减半收取13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51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村民委员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丽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