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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桂芳诉马桩儿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马某甲。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江双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富钦、人民陪审员李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8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马某乙随被告马某甲共同生活,原告陈某某每月负担马某乙的抚养费300元,至马某乙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甲不尽为父之义务,不关心照顾女儿马某乙,天天酗酒。春节后二女儿马某乙两天无人做饭,无人照看,处于饥寒交迫、惊恐万状的境地。×年×月×日晚,女儿马某乙给原告陈某某打电话称被告马某甲打马某乙了,而且不让马某乙上学,原告陈某某就给被告马某甲打电话商量先让马某乙上学,遭到了被告马某甲拒绝,后原告陈某某报警,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原告陈某某便把马某乙领走了。现诉至法院:1、要求判令变更马某乙抚养权随原告陈某某生活;2、由被告马某甲每月承担马某乙抚养费3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3、由被告马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某甲未做答辩。原告陈某某提供证据情况:提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离婚及婚生女马某乙随被告马某甲共同生活的事实。因原告陈某某申请,本院调取了派出所在×年×月×日晚出警时的视频及照片。原告陈某某质证认为无异议。因本案审理需要,本院向马某乙及其班主任老师张某、小学校长杜某某做了调查笔录。原告陈某某质证认为对笔录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因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本院向马某乙、张某、杜某某所做的调查笔录及向派出所调取的照片,因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年×月原告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8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马某乙随被告马某甲共同生活,原告陈某某每月负担马某乙的抚养费300元至马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婚生女马某乙一直随被告马某甲共同生活。又查明,马某乙在随被告马某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马某甲有不让马某乙读书的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征询马某乙的意见,马某乙明确表示愿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受教育等,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婚生女马某乙由被告马某甲抚养,但婚生女马某乙在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被告马某甲未能足够尽到对马某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在案件审理中经本院征询马某乙的意见,马某乙表示愿意随原告陈某某共同生活,故从对马某乙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出发,原告陈某某要求马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马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每月3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6条第一款(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婚生女马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二、被告马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马某乙抚养费300元至马某乙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江双虎审 判 员  金富钦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继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