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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红伟与拜宗伟、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751号原告郑红伟与拜宗伟、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红伟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钰玺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