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悦宽与被王洪升高莲芳李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宽,王洪升,高莲芳,李少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139号原告王悦宽。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王洪升。被告高莲芳。委托代理人王洪升。被告李少洋。原告王悦宽与被告王洪升、高莲芳、李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王洪升及被告高莲芳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少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9日,王美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至今未还。2014年6月20日,王美丽病故。诸被告是王美丽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各自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王美丽的债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诸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王洪升、高莲芳辩称,借条应该属实,被告同意以王美丽的遗产偿还债务,超出部分,被告不负责偿还。被告李少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王美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借款期满后,王美丽未偿还此款。2014年6月20日,王美丽病故,王美丽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另查,被告王洪升、高莲芳系王美丽的父母,被告李少洋系王美丽的儿子,三被告均为王美丽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三被告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王美丽遗产的权利。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离婚证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悦宽与王美丽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王美丽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现王美丽因病去世,诸被告作为王美丽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三被告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王美丽遗产的权利,故三被告应当在继承王美丽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清偿王美丽的债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一节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升、高莲芳、李少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继承王美丽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原告王悦宽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