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05号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杰,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耿裕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99万元的资产。现因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99万元资产的查封。审 判 长 严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