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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等票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1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07号。负责人:张佑晶,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机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殷志成,董事长。被告:曾显波。被告:杜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战会庆,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烟商初字第17-1号保全裁定���冻结被告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银行存款人民币828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查封及账户的冻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财产的查封及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宜宁人民陪审员  陈兰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