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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和某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李特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