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32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晓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林、被告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在生活中性格改变,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被告经常酗酒闹事,原告虽与被告结婚多年,但夫妻间无任何感情,现双方保存分居状态,关系恶化,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卞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感情很深。我去当兵时一直追她,我们是自由恋爱,我一直非常珍惜原告。我这20年对她感情非常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相处一年有余,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年。现原告以双方保持分居状态,关系恶化,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近20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已育有两子,两子亦均已成年。双方虽产生矛盾并分居,但分居不满两年,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感情,为自己及子女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