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崔军与任伍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任伍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33号原告崔军,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任伍群,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军诉被告任伍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崔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进枝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