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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辛某某,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某,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5日生长女闫某甲,2009年5月19日生次女闫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关系不和,经常发生矛盾。2007年初,由于原告在家照看孩子无法外出打工,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发生激烈冲突。2009年5月,原告在月子期间被告出轨,后经家人劝说双方和好。2012年8��,被告再次出轨,并两次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孩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闫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在蓝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2月15日生长女闫某甲,2009年5月19日生次女闫某乙。2015年1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驻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女儿,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基础。原告以被告出轨、对其实施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辛某某要求与被告闫某���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