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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与薛井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薛井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彭彬。被告薛井石,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诉薛井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