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清碧与彝良县民政局、第三人杨德万婚姻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碧,彝良县民政局,杨德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彝行初字第1号原告赵清碧,女委托代理人肖国俊被告彝良县民政局。地址:彝良县人民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1514623-X.法定代表人万光勇,局长。出庭负责人彭怀琴,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绍前,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明荣,云南意衡(彝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杨德万,男原告赵清碧诉被告彝良县民政局、第三人杨德万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清碧以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未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清碧负担。审判长 陈昌华审判员 邱文勋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荣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