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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骈锦江与赵祥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骈锦江,赵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5-3号申请执行人:骈锦江。被执行人:赵祥芝。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祥芝应清偿申请人骈锦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祥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