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亮与被告李一省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李亮被告杨一省被告刘柏芳被告李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杨一省、刘柏芳、李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光林在银行工资、存款4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光林在银行工资、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东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柯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