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永富与胥长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富,胥长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李永富,男。委托代理人:吴军,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长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富与被告胥长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富以“依法提出撤诉申请”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00元(原告李永富预交),减半收取618.50元,由原告李永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凡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