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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