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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启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广西自主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52-1号申请人南宁启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单元13层1302号。法定代表人冯武,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舒永红,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自主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罗润昌,职务:董事长。担保人李柏雄,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4号5栋1单元3层8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30928877X。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启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广西自主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李柏雄自愿以其名���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123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至2018年6月8日止。二、查封担保人李柏雄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F6栋2单元3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6月1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邓绍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