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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彦辉与阮金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辉,阮金芳NGUYENKIMPHUONG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王彦辉,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生,中国籍,现住中国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阮金芳NGUYENKIMPHUONG,女,1987年9月16日生,越南籍,原住址中国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辉诉被告阮金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本次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王彦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