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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秀卿与王希连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卿,杨闲峰,王希连,高兴胜,杜立新,张书斌,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36号原告任秀卿。被告杨闲峰。委托代理人钟欣,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连。被告高兴胜。被告杜立新。被告张书斌。被告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强,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廷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419198-3。负责人赵德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春晓,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晓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卿诉被告王希连、高兴胜、杨闲峰、巨野海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杜立新、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张书斌、青州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任秀卿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任秀卿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