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樊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领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