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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广辉申请执行杨景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辉,杨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景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城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景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3月18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景远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景远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巩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