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维玉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13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金清、刘维数、王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王维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维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维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