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卫国,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15日,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7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两人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12月,原告向父母借12万元办了一个煤场,试经营期间,被告将销售煤款四万元携带外出用于赌博。后为个人挥霍又向他人借款7万元。现原告以婚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付清自孩子出生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每月750元,共计162000元;3、共同债务120000元,由被告依法承担。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有一女王某乙(生于2006年12月13日)随被告生活。2014年3月27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王某甲(现年一岁),婚后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原告及子女不尽家庭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曾于2013年7月和10月分别向原告父亲刘某甲借款2万元和5万元;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共同向汉中市汉台区信用联社沙沿分社贷款30万元。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尚有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谈婚,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自婚生子女出生后一年多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不尽丈夫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婚后以被告名义借其父亲刘某甲的现金7万元及夫妻共同借信用社现金30万元,均由自己偿还,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子女王某甲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借刘某甲现金7万元和汉中市汉台区信用联社沙沿分社30万元,均由原告刘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刚人民陪审员 邢治彦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