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吴义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吴义平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34-1号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义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义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义平名下的座落在石家庄市阿里山大街15号钻石苑1-1-1703号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义平名下的座落在石家庄市阿里山大街15号钻石苑1-1-1703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