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邱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