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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邱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