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思祥与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思祥,陈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胡思祥,男,出生于1972年11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陈连军,男,出生于1969年10月12日。胡思祥申请执行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所投资的大竹县鑫源矸砖有限公司的10万元,暂无法变现。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连军下落时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胡思祥可就剩余债权102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奇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