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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思祥与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思祥,陈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胡思祥,男,出生于1972年11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陈连军,男,出生于1969年10月12日。胡思祥申请执行陈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所投资的大竹县鑫源矸砖有限公司的10万元,暂无法变现。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连军下落时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胡思祥可就剩余债权102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奇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