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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谷业超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业超,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谷业超。被执行人: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901元及利息,诉讼费519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且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六套,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理。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