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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姜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36号申请人贾某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前郭县被申请人姜某某,女,1973年2月16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