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伟志与被执行人郭昌胜、郭昌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伟志,郭昌胜,郭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肖伟志,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昌胜,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昌荣,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肖伟志与被执行人郭昌胜、郭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昌荣有宝马牌轿车一辆,但已在(2015)德民初字第429号民事案件被保全。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