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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毛利和与潘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利和,潘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毛利和。委托代理人:张健,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利和诉潘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利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利和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利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毛利和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