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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晓晨、毛爬求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李晓晨,毛爬求,毛沙发,红河县吉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琴,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晓晨。被执行人毛爬求,系被告李晓晨妻子。被执行人毛沙发。被执行人红河县吉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县迤萨镇一号路(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忠贵,该公司执行董事。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晓晨、毛爬求、毛沙发、红河县吉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人申请将本案委托给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案已经委托给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应裁定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晓晨、毛爬求、毛沙发、红河县吉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015)鱼执字第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