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799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号。负责人:秦雪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涛、宋福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号。负责人:徐克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凌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工作人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2015年6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15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顾 磊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