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南某甲。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2001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怀疑自己有第三者,双方因而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为此自己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1月认识谈婚,200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长子南某乙。2005年原告在西安外语学院打工,被告因故猜疑原告有外遇,原告遂辞职回家。200X年X月X日生次子南某丙。2014年原告在韦兆一家幼儿园打工期间和一异性有过交往,双方有时通电话,被告又怀疑原告与该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庭审中,经调解原告董某某坚持其诉请,被告南某甲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关系不睦系因被告猜忌原告有外遇而引发,为此双方开始分居,故主要责任在被告,但目前原告提出离婚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此情况下,原告提出离婚,显属草率,依法不予支持。故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