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邹怀秀与廖小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怀秀,廖小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邹怀秀,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廖小平,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怀秀与被告廖小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及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怀秀的委托代理人王明,被告廖小平的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怀秀于2015年6月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邹怀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怀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怀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