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阳江市,经常居住地阳江市。被告:曹某,男,汉族,住阳江市。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明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相识相恋,2003年11月25日双方到阳江市××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生育大儿子曹某甲,2006年生育小儿子曹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和孩子,造成原告心灵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婚生大儿子曹某甲由原告抚养,小儿子曹某乙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达到被告如下要求可以离婚:1、婚生两孩子由被告或原告单方抚养;2、要求原告分担夫妻共同债务1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期经自由相恋,2003年11月25日双方到阳江市××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3月28日生育孩子曹某甲,2006年8月23日生育孩子曹某乙。婚后,夫妻间会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4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如诉称。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终因双方各持已见而无法达成协议。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的陈述记录在案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为证,本院经庭审质证后,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曹某经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多一些理解、沟通,多一些体谅对方,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况且婚生两孩子年龄尚小,双方应给两孩子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好好珍惜现有婚姻,现原告请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