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再锚与王继涯、王启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再锚,王继涯,王启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郑再锚,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王继涯,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兰英(系被告王继涯母亲),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王启兴,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受理原告郑再锚与被告王继涯、王启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继涯、王启兴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门面租赁合同》及《店面转让协议》可证实,本案讼争房屋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