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平××与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平××,无职业。被告张××。原告平××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户籍地系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三潭东里3号楼9门205号,且经常居住地亦是此地,提交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办事处三潭东里社区居委会2015年5月20日证明一份。经询原告,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