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倪某某,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